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9號原告 謝林鳴珠 被告 陳茂霖
南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子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簡字第15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呂明燕
法官黃傳堯法官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