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47號聲請人正旺紙器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王玉珠 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民國109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之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1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聲請刊登於公告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1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9年1月20日聲請日刊登公告網站,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蔡佩珊┌────────────────────────────┐│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47號│├─┬──┬──┬──┬───┬───┬──┬────┬─┤│編│發票│受款│付款│帳號│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號│人│人│人││額(新│日││考│││││││台幣)││││├─┼──┼──┼──┼───┼───┼──┼────┼─┤│00│金大│正旺│華南│752160│83,784│108│JE125953│││1│漢科│紙器│商業│020592│元│年12│4││││技股│業股│銀行│││月31│││││份有│份有│五甲│││日│││││限公│限公│分行││││││││司│司│││││││││ 陳坤 ││││││││││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