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94號聲請人 蔡凌宗 相對人 吳旻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年3月7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4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8年6月
6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4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108年3月18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94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元長鄉│義天││453│95.22│1分之1│││0││││││││││1│││││││││└─┴───┴────┴───┴───┴────────┴────────┴───────┴────────────────────┘┌─────────────────────────────────────────────────────────────────┐│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94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名稱│面積││││號││││屋層數││││(平方公尺)│範圍││├─┼───┼───────┼───────┼───────┼─────┼─────┼──┼──────┼──────┼──────┤│0│19│雲林縣元長鄉義│雲縣元長鄉前進│農舍、加強磚造│一層44.23│110.86│陽台│7.13│1分之1│││0││天段453地號│40之6號│、2層│二層56.95│││││││1│││││騎樓9.68││││││└─┴───┴───────┴───────┴───────┴─────┴─────┴──┴──────┴──────┴──────┘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