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調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小調字第591號
原   告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被   告 全擂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聲請人固於起訴狀內記載被告
公司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住址為「桃園縣○○鄉○○村○○○街
○○號」,經本院依址送達94年10月20日調解期日通知,詎遭送達
機關以「應受送達人已遷移他處」為由退回,加以本院前開調解
期日原告無正當理由拒未到庭,復未依本院前開調解期日通知所
載事項,於庭期前20日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致本件爭訟無由進行。故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聲請公示送達,俾利本院送達通知書,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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