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4年度嘉小字第833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嘉小字第833號
原   告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經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零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尹玉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