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1555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桃小字第155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陸仟肆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家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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