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小字第1554號
原 告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二
時三十六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家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