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5號原告 林有淦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朝水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分別將原告及訴外人 李美恁 所有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同段17-6地號土地(合稱系爭土地)之農作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各所有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48,890元【計算式:(過山段36地號土地面積46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940元)+(過山段50-29、50-31地號土地面積合計5,98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50元)+(過山段17-6地號土地面積11,48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50元)=6,548,8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845元。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不併算其價額,併此敘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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