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3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義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2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義閎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義閎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分別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