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47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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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4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4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蔡宛芸 相對人即債務人 魏憲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985元,及自民國92年8月26日起至92年9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92年9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533元,及其中新臺幣14,807元,自民國93年2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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