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6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皓聖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457號,第11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皓聖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拾貳月貳拾肆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王皓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9457號,第11732號案件提起公訴,本院受命法官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等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犯為法定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坦承犯行,有相當理由有逃亡之可能性,然被告自承有固定住居所,爰命被告出具新臺幣(下同)15萬元後,具保代替羈押,並限制居住,然因被告覓保無著,於110年10月15日起執行羈押,嗣因羈押期間屆滿,經本院於111年1月5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並於111年2月24日起入監執行,有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則被告已經另案執行有期徒刑中,已達本案羈押目的,本件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即已經消滅,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自被告開始執行前開有期徒刑之日即111年2月24日起,撤銷羈押。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陳麗芬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吳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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