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3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政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756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649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之「被告 洪政宏 」,以及理由欄第一行之「被告洪政宏」,均應更正為「被告侯政宏」。
理由
一、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參照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3號解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之「被告洪政宏」,以及理由欄第1行之「被告洪政宏」,顯均係「被告侯政宏」之誤寫,揆之前開說明,爰依職權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宥寬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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