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3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簡字第309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先豪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記載之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關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0號」因贅載數字「5」,則原判決之記載顯係誤載,揆諸前開說明,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為此,特以此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宜遙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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