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0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0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0666號聲請人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雨賀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相對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雨賀企業有限公司、乙○○、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正本一張。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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