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00號原告 周子玲 被告 林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書記官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