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75號原告 吳秋英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衛純菁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萬元,應繳裁判費壹拾捌萬捌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捌萬柒仟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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