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74號原告 王明堅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 律師被告 徐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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