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86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 溫春城 因本院96年度婚字第86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財產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黃建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傳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