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9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943號債權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樓法定代理人甲○○
5樓債務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捌拾參萬柒仟壹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書記官凃光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