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6號原告 洪小惠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茹玉幽浮休閒視聽中心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4,77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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