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64號原告 陳圓喬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殿良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另聲明第二項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合計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台幣壹萬捌仟捌佰伍拾元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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