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60號原告 彭莊清英 上列原告彭莊清英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縣○○鎮○○段○○○○○○號建物謄本、新竹縣○○鎮○○段○○○○○號及第684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提出新竹縣○○鎮○○路○○號房屋之稅籍資料。
三、以所請求被告移轉土地之權利範圍計算出該部分土地之面積乘以土地公告現值,再加上以請求被告移轉建物之權利範圍,依房屋課稅現值計算出金額,加總之後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用後,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