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家催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催字第186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榮民自費安
養中心法定代理人 曾得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移轉管轄而來(一00年度司家催字第一0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繼承人 羅卓成 不幸於民國一00年四月十八日死亡,因有無繼承人不明,聲請人依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四條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為了結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爰請釣院准予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遺產清冊、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此觀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四條自明。
三、經查:被繼承人羅卓成雖於聲請人處安養,且於彰化縣秀傳醫院亡故,然被繼承人死亡時係設籍於臺中市○○區○○路三段三四九號,此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故依上開管理辦法第四條之規定,應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及向法院聲請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顯非適法之聲請人,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