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4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4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除字第一四○九號
聲請人嘉利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陳玲瑜 右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九六六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王宜玲~F0~T48┌──────────────────────────────────────────────────────┐│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四0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嘉利廣告股份有限公│誠泰商業銀行新生分│九十一年三月一日│伍仟貳佰伍拾元│FA000八九四││││司甲○○│行│││七││├─┼─────────┼─────────┼───────────┼────────┼────────┼──┤│2│嘉利廣告股份有限公│誠泰商業銀行新生分│九十一年三月一日│伍仟貳佰伍拾元│FA000九一四││││司甲○○│行│││五││├─┼─────────┼─────────┼───────────┼────────┼────────┼──┤│3│嘉利廣告股份有限公│誠泰商業銀行新生分│九十一年三月一日│壹萬伍仟柒佰伍拾│FA000九六0││││司甲○○│行││元│三││├─┼─────────┼─────────┼───────────┼────────┼────────┼──┤│4│嘉利廣告股份有限公│誠泰商業銀行新生分│九十一年三月一日│伍仟貳佰伍拾元│FA000八九一││││司甲○○│行│││三││├─┼─────────┼─────────┼───────────┼────────┼────────┼──┤│5│嘉利廣告股份有限公│誠泰商業銀行新生分│九十一年三月一日│伍仟貳佰伍拾元│FA000八九二││││司甲○○│行│││五││├─┼─────────┼─────────┼───────────┼────────┼────────┼──┤│6│嘉利廣告股份有限公│誠泰商業銀行新生分│九十一年三月一日│伍仟貳佰伍拾元│FA000八九三││││司甲○○│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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