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28號原告乙○○
號2樓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 律師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明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七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