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南投縣埔里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附表不動產所有權人為甲○○、乙○○(各持分2
分之1),惟聲請狀相對人欄只有乙○○與所附附表不符,請具狀陳報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書記官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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