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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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21號債務人甲○○
2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趙思芸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書記官黃俊岳附表: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2年內在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往來交易紀錄,若無,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
二、提出聲請人所有之南投縣○○鄉○○段○○○號建物及土地、南投縣○○鄉○○段○○○號土地、南投縣○○鄉○○段○○○號土地登記謄本正本。
三、聲請人應說明債務4,956,651元發生之原因,信用貸款之目的、金錢之用途及流向。
四、聲請人先前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清償方案而不成立,當時銀行提供之協商條件為何,債務人提出之條件為何,並釋明有何經濟困難致無法接受該協商條件之原因。
五、提出聲請人父母親之戶籍謄本及最新財產所得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