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246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楊宗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亞勁貿易有限公司、 賀培怡 、 沈逸夫 、 沈浩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依狀附借據影本第10條約定,應提出催收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