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小字第14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