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勞簡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勞簡字第5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 律師
被   告 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美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十月四日下午三時在本庭
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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