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附民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諶琦珍 被告 周麗玲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易字第7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諶琦珍係以被告周麗玲提供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幫助詐欺集團對其實施詐術,非法詐取其財物,訴請被告損害賠償,惟被告被訴幫助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7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該判決書1份在卷可憑,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羅貞元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劉如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