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基簡字第755號原告 許榮麟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
黃雅羚 律師被告 江天生 被告 江天壽 被告 江許蓮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0.年5月4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