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2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2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2054號債權人 黃綉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忠雄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係設籍於「嘉義縣○○鄉○○○00號之1」,有債權人提出之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專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榕勝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