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86號聲請人 黃秋鳳 即玖裕塗裝企業社代理人 林心惠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七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10年度司催字第30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0月1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0月1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於111年4月1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張鈞雅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玖裕塗裝企業社黃秋鳳彰化商業銀行永康分行金亮發造漆廠有限公司110年10月5日2,330元00000002同上同上蘊隆企業有限公司同上6,720元00000003同上同上阿克蘇諾貝爾常誠股份有限公司同上15,120元00000004同上同上國邦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同上48,500元00000005同上同上台灣粉體塗料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同上16,500元00000006同上同上炤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同上13,600元00000007同上同上華邦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同上47,16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