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選定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補字第222號聲請人 陳周 抹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添福 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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