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6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永松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永松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黃永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之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附表:受刑人黃永松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6月19日│105年6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566號│字第256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254│105年度審訴字第1254││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5年10月06日│105年10月0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254│105年度審訴字第1254││判決││號│號││├────┼──────────┼──────────┤││判決│105年10月06日│105年10月06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得│├────────┼──────────┼──────────┤│備註│106年度執字第71號│106年度執字第7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