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662號原告 古家豪 原告 陳美珍 原告 鄭文正 原告 廖建忠 原告 黃勝幹 原告 吳振榮 原告 蔡坤宏 原告 林家瑞 原告 米孝忠 原告 徐榮男 原告 張瑞隆 被告 侯君諭 兼法定代理 謝麗媜 人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侯君諭、謝麗媜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600,000元,應繳裁
判費369,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500元外,尚應補繳363,7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