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46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義雄
張朝成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8095、15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李承曄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書記官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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