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32號聲請人 謝淑燕 上列聲請人謝淑燕因與相對人冠洲建設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謝淑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本票原本(票號:WG0000000號)1件,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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