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9號聲請人彰化縣秀水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梁慶堂 上列聲請人彰化縣秀水鄉農會因與相對人 鄭世昌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彰化縣秀水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與債務人 鄭金鍊 簽立之借據係約定清償方式為「按期付息,到期還清本金」,而約定之到期日為110年6月25日,聲請人應提出得提前請求償還本金之依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