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2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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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12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居公教住宅(乙基地)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釋明利息依年息10%計算之依據,並提出社區住戶規約。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