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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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43號原告新意向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萬錦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因原告追加訴訟之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051,600元,應補繳第一審追加訴訟之裁判費31,29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追加訴訟。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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