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壢簡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壢簡字第3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誤繕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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