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8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一號
聲請人德機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三九八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周玉羣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張簡純靜┌─────────────────────────────────────┐│支票附表(金額單位:新台幣)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0一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翰文印刷設計事業│玉山銀行中壢分行│九十年十二月五日│壹萬元│AE一一九││有限公司 唐靜怡 ││││七三七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