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簡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基簡字第14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郭沛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月30日合法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及收費答詢表附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