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6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615號

聲請人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義忠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楊義忠所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顯示相對人已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死亡,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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