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227號原告陳三和碾米廠法定代理人 陳啓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聯美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2,476元,應繳裁判費9,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