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210號原告 賀姿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家茜 等三人間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1,888元(3,000+108,888=111,888)。茲依法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