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2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2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2335號聲請人 蔡銘峰 上列聲請人因塞席爾商統領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塞席爾商統領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因尚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完結關於公司清算申報之核定,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106年度司聲字第1092號延展清算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7年6月11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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