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4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4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486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310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判決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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